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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案例线上学】安全事故背后的纪法责任

2025.05.09 浏览量:8   来源:纪检室

 关键词:安全事故

典型案例:

1.2022年1月20日,潼南区利民石英砂厂在作业时,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潼南区利民石英砂厂,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在:未依法对葛某(化名)等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潼南区利民石英砂厂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有效监督葛某对事故装载机维修、维护保养,对装载机的安全性能未有效把控掌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区潼南应急局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元(37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2.2023年4月20日,昌都市鑫盛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其美成培、厂长孙健2人违反井下作业操作规程,未经检测井下氧含量和有毒气体、未佩戴安全防护装备,违章下井作业、救援导致坠井后溺水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经查,赵治东作为昌都市鑫盛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工作),疏于对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演练不扎实,作业审批制度不规范、不严格,对此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杨密友作为昌都市鑫盛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到位,对此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金珠作为昌都市鑫盛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到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此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昌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原书记、原副局长李章国,对排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指导监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城市供排水的安全运营工作不到位,对此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卡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旦增达吉,未对昌都市鑫盛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安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对此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2023年6月,旦增达吉受到谈话提醒处理;2023年7月,杨密友、金珠受到诫勉处理;责令李章国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2023年9月,赵治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022年5月26日,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福瑞临家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无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无事故隐患排查记录,木工车间正在使用的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安装火花探测报警装置,喷漆房未设置通风装置、未安装漆雾浓度报警器、使用的电器线路不防爆等行为。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作出合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5月31日,九龙坡区华岩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企业擅自拆除封条,启用砂光机进行生产作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情形,涉嫌危险作业罪。6月2日,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将此案件移交九龙坡区公安分局。

 

二、纪法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案例摘至《华龙网》《中国安全生产网》

                                    本期编辑:李春鹏

本期校对: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