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案例线上学】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2025.05.16 浏览量:6 来源:纪检室
关键词:收受贿赂 以权谋私 侵害群众利益
典型案例:
1.荣昌区双河街道岚峰社区原党总支书记、主任程高勇侵占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受贿赂、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2018年至2019年,程高勇独断专行、任性经营,造成集体经济组织资金110万元全部亏损,采取虚列支出、收入不入账等方式侵占集体经济组织资金3.2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承揽工程、协调关系提供帮助,收受或索要财物共计39.7万余元;以集资修建道路为由,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强行摊派费用。程高勇还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3月,程高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重庆高新区白市驿镇清河村原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张治荣收受贿赂问题。2018年至2020年,张治荣利用职务之便,在清河村党建主题广场建设、国土绿化提升、水塘回填等项目中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财物33万元。2024年3月,张治荣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开州区白泉乡平安希望中心小学原校长贺泽术在学校食堂采购工作中以权谋私问题。2014年至2018年,贺泽术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将其妻子参股的商贸公司作为学校食堂供应商,并在采购款结算事项上,为该公司未批先付等方面提供便利。2024年4月,贺泽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校长职务。
纪法知识延伸: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案例摘自风正巴渝公众号
本期编辑:陈 晶
本期校对: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