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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案例线上学】违法评标 严惩不贷

2025.10.20 浏览量:15   来源:纪检室

典型案例

1.14名评标专家受贿案。2024年年初,14位工程建设评标专家在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受审,被指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中,在西部(重庆)科学城“金凤城市中心一期二标段EPC项目”评标中,熊某、冷某、杨某某等人请托评标专家金某某、罗某等5人,并支付好处费,帮助中建三局顺利中标。在重庆果园港国际枢纽经济产业园二期项目评标中,熊某、王某联系黑客技术团伙侵入专家系统抽取端,指定评标专家杨某等5人,并给予好处费,使其帮助中建八局中标。

2.18名评标专家违规被调整出库案。2025年7月,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报,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18名评标专家,因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私下接触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犯罪等问题,被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

3.等3名评标专家私自到市外评标案张某、聂某、谢某为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专家,2023年6月1日,三人未经相关程序私自到市外参与“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某某项目”评标。根据《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三人的不良行为记6分,记分时间12个月,暂停评标6个月。


法律知识延伸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招投标法》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重庆市纪委监委网站

编 辑:白  纯

初 审:周  玲

校 对:李运亚

复 审:张  灿

日 期: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