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案例线上学】重拳纠治形式主义 防止照抄照搬
2025.04.17 浏览量:35 来源:纪检室
关键词:形式主义、照抄照搬
典型案例:
1.吉林省白城市政府办公室重复转发文件、照搬照抄上级文件内容。2020年8月,白城市政府办公室将省民政厅已印发市、县两级的文件,再次转发至各县(市、区)。2021年,制发的城市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土地例行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与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内容重复率达80%以上。白城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受到组织处理。
2.广州市从化区某局工作人员沈某照搬照抄文件导致实施方案错误频发。2024年3月,广州市从化区某局工作人员沈某起草工作实施方案时从网络上照搬照抄其他地区文件,致使内容出现“优化我县教育发展环境”“县委、县政府”等16处错误表述。其部门负责人高某修改审核后,仍有4处错误。随后,沈某将错误的实施方案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并通过OA发至相关单位和部门。4月7日,沈某删除并撤回该实施方案,替换为仍有4处错误的实施方案,造成了不良影响。2024年9月,沈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高某受到诫勉处理。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决策部署:
《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防止照抄照搬、上下一般粗”的要求。
《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
纪法知识延伸: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案例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广州市从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公众号
本期编辑:马瑶
本期校对: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