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案例线上学】“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等违法招投标行为最新案例
2025.12.22 浏览量:9 来源:纪检室
典型案例
1.合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完工证明骗取中标案。2025年5月15日,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安福段-红军集散地三天门驿站区块基础设施工程评标现场,有投标企业对报价排序第一的合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质疑,称其建造师存在在建工程。经现场专家询标,该公司提供了一份“完工证明”,并据此取得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一的资格。中标公示期间,投标企业再次提出质疑。安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随即开展核查,经查实,合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完工证明”系虚假材料,其行为已构成骗取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2025年6月4日,安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合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31885元行政处罚。
2.遂川县环城西路工程:邱某剑等人串通投标案。遂川县环城西路(工农兵大桥至燕山中学段)工程建设项目于2022年5月20日开标,中标价为6107.5万元。经查,投标过程中,邱某剑、谢某兵、余某辉等人主动联系多家掌握的公司,对该项目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并最终由湖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后,该项目实际由邱某剑负责施工,中标公司仅收取中标价0.6%的管理费。2023年3月7日,遂川县公安局将该案中的邱某剑、谢某兵、余某辉移送至县人民检察院提请起诉。经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分别对涉案人员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120余万元。
3.投标文件提供多份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案。采购人A单位委托代理机构G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保安服务,用于保护古建文物安全、保障参观游览秩序,经组织评审,Y公司中标。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供应商E公司的投诉书,反映Y公司涉嫌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人员资质证书。财政部门立即开展检查,发现Y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部分员工的学历证明、社保证明、保安员证书等材料。通过网络查验、提请相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等多种核实方式,确认Y公司提供的11份学历证书、10份保安员证书、8份员工社保缴纳记录均为虚假材料。财政部门认定,Y公司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员工社保缴费情况属于Y公司经营信息,学历证书、保安员证书中部分材料可从公开渠道查询真伪,Y公司未尽审慎核实义务,将虚假材料编制入投标文件以获取评审优势,存在明显主观过错。鉴于Y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数量较多,违法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Y公司处以罚款,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某供应商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L医院委托代理机构Y公司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医疗物资,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标的为综合产床、转运呼吸机等医疗器械,A、B、C、D公司等10家供应商参与响应,最终A公司为成交供应商。财政部门在专项整治中收到举报线索,反映参与本项目的多家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造假。财政部门开展核查后发现,供应商A、B、C、D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均显示,响应产品转运呼吸机的制造商为F公司,划型声明为“中型企业”。经进一步核实,F公司实际属于大型企业。对此,上述4家供应商称《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相关数据来源于网络查询、电话咨询,但未能就信息来源提供合理说明和证据。财政部门认定,A、B、C、D公司的行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A、B、C、D公司分别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纪法知识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小知识:采购人如何应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1.政府采购项目,有ABC三家供应商来投标,中标公告后,B质疑C提供虚假材料。在质疑阶段,供应商的材料是否属于虚假材料是由谁来判定?
国库司回复: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由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答复质疑即可,无需作出判定。“关于虚假材料的认定,需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一般认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同时满足主客观两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必须有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即有篡改、伪造或变造材料或事实的行为;主观上提供该虚假材料是为了谋取中标、成交。
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提供虚假材料的质疑事项时,是否可以要求被质疑供应商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国库司回复:供应商提出质疑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答复。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供应商提起投诉前应当依法进行质疑。如供应商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可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虚假材料”既包括伪造的证件,篡改、伪造的检测报告,伪造的合同、业绩,虚假社保证明等,也包括与事实不符的承诺函,如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承诺函。但是笔误、计算错误、认知偏差(如负偏离,却自认为满足条件或正偏离)、证书过期、证书无效(如未年审)等不能认定为虚假材料。“虚假材料”中的“虚假”是对材料真实性而非有效性的限定,即“无效≠虚假”。
案例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编辑:李春鹏
初审:吴开炼
校对:李运亚
复审:张灿
日期:202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