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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案例线上学】国有资产违规出租出借 招投标工作中的典型案例

2024.08.09 浏览量:2850   来源:纪检室 吴开炼

关键词: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失职渎职

典型案例

1.某高校房产管理科副科长李某违反工作纪律,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00812月至20124月,李某任某高校房产科副科长,全面负责房产科工作。在此期间,李某对具体管理房产的工作人员(非校编人员,2014年事发后已对其作开除解聘处理)监管不力,导致房产管理台账不健全,校有产权房出租合同管理混乱,部分出租房应收租金未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014年,发现该工作人员私自截留、挪用房租款问题后,李某积极参与追缴工作,共挽回损失63.6372万元。李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违反相关规定。201712月,李某受到警告处分。

2.蚌埠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管理人之一何文擅自变更采购方式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蚌埠医学院学生公寓自助洗衣机服务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20171月,该院国资处副处长何文在未履行变更采购方式申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开招标改为询价采购方式,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20175月,何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音乐舞蹈学院副院长杨某某违规改造及出租音乐厅牟利问题。2016年,杨某某违背音乐舞蹈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擅自引进某公司投资学院音乐厅灯光设备的改造,并通过向音乐厅使用单位违规收取灯光租赁费作为公司的投资收益;2015年至2017年,杨某某利用担任音乐舞蹈学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向音乐厅使用单位收取灯光租赁费、加班费和照相费等方式,违规收费44400元,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6000元。杨某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

纪法知识延伸。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如下: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如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摘自安徽纪委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