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案例线上学】“变通”发福利,实则踩红线!
2025.10.27 浏览量:11 来源:纪检室
典型案例:
1.广东省江门市某区人民法院违规使用公款购买、发放纪念品问题。2018年12月,某区人民法院为庆祝新办公大楼落成,违规用公款采购了250套以新办公大楼为模型的笔筒,并将笔筒作为纪念品发放给该院干部。该批笔筒每套单价490元,共计花费12.25万元。对此,时任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某和时任分管财务的副院长肖某应负主要领导责任。黄某、肖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2年4月,黄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肖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原法司法所所长刘某违规发放纪念品问题。2017年5月间,经时任司法所所长刘某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决定,该所在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会暨疏解整治工作推进会期间,向各村(居)参训人员发放钢笔和毛巾四件套等会议纪念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2936元,并以培训经费名义进行报销。2021年5月,区纪委决定,给予刘某党内警告处分。
3.重庆市渝中区某图书馆党支部书记、馆长梁某违规发放签到费、纪念品等问题。2017年1月,经梁某主持办公会研究决定,图书馆借举办新春茶话会之机,向参会人员违规发放签到费和纪念品共计价值44100元。2017年1月,经梁某同意,图书馆超标准为职工发放价值11200元春节慰问品。2017年9月,梁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发放款物予以清退。
纪法知识延伸: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案例来源:江门清风、北京市纪委监委网站、重庆日报
编 辑:陈 岚
初 审:周 玲
校 对:李运亚
复 审:张 灿
日 期:2025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