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案例线上学】“IP同源露马脚”等违法招投标行为最新案例
2025.12.08 浏览量:8 来源:纪检室
典型案例:
1.“IP同源露马脚”串通投标案。2024年10月,在招投标活动检查工作中,监管部门利用大数据分析比对技术发现,参加“银川某设备采购项目”的两家投标单位“陕西某技术公司”与“兰州某技术公司”投标文件IP地址相同。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经查两家公司对投标文件IP 地址相同构成串通事实供认不讳,其违规关联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被依法查实。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公司员工办理磋商事宜案。采购人K单位委托代理机构L公司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教材。X、Y、Z公司等4家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X公司为成交供应商。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举报线索,举报人反映X、Y、Z公司恶意串通。财政部门检查发现,X公司代理人a、Y公司代理人b、Z公司代理人c均在X公司缴纳社保,属于X公司员工。此外,X、Y、Z公司响应文件部分内容异常一致。经调查取证,X公司对串通行为予以认可。
财政部门认为,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X、Y、Z公司的代理人均为成交供应商X公司员工,在X公司缴纳社保,且3家公司响应文件内容异常一致,3家公司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X、Y、Z公司分别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纪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小知识:围标串标最新认定标准和查处手段全解析
(一)投标人之间串通的实锤情形
以下行为一旦查实,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
1.协商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2.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谁中标、谁陪标
3.商定放弃投标: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中标
4.组织协同投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联合排斥竞争:投标人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实锤情形
招标方与投标方勾结的以下行为均属违法:
1.泄露招标信息:开标前向特定投标人透露标底、评标委员会名单等关键信息
2.量身定制参数: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参数,表面合法,实则暗箱操作
3.暗示操纵报价:暗示或明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授意修改文件: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操控评标过程:通过不正当手段控制评标专家评分账户,虚假评分
(三)视为串通投标的疑似情形
以下情形虽无直接证据,但可判定为串标(除非能提供合理解释):
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2.不同供应商上传或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的IP地址、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
3.不同供应商电子投标文件的创建标识码信息相同
(四)围标串标是怎么被发现的?
电子数据溯源技术
1.电子招投标系统会自动记录和分析所有投标文件的电子指纹信息,一旦发现异常,系统会自动预警。
2.IP/MAC地址比对:系统自动比对投标文件上传的IP地址和计算机网卡MAC地址
3.文件元数据分析:通过分析投标文件元数据,发现不同投标文件创建者信息相同、编辑时间存在连续性等异常现象
4.硬件信息识别:系统会记录编制投标文件的计算机硬件序列号(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等)
投标文件内容分析
5.格式一致性分析:通过专业软件检测投标文件的版式相似度,包括字体、排版、空白页设置等
6.异常一致性比对:不同投标文件出现相同错误、相同特殊标点使用等
7.报价规律性分析:投标报价呈规律性递减或递增,各项单价存在固定比例关系
资金流向追踪
8.保证金来源审查:追踪投标保证金是否从同一账户转出,或转入同一虚拟子账户
9.电子保函数据分析:通过电子保函系统统计投保数量与保险金额,分析投标企业间的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排查
10.基本信息比对:比对不同投标人的联系人、电话、邮箱等信息是否重复
11.股权关系核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股权关联、人员重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 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案例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编 辑:白 纯
初 审:周 玲
校 对:李运亚
复 审:张 灿
日 期:2025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