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案例线上学】违规签订合同 失职渎职受惩罚
2025.09.29 浏览量:32 来源:纪检室
典型案例
1.李义民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李义民曾任中电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国有全资公司)总经理,2019年,其为追求业绩,在未对甲公司虚构的A项目开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与甲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又与王某指定的供货商乙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并在未验收货物、未确认存在真实货物流转的情况下,向乙公司支付货款6425万余元。后发现甲公司项目系虚构,货款被乙公司实际控制人转出,截至案发,公司实际损失4987万余元。此外,李义民还存在贪污、受贿行为。2023年6月,李义民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4年1月24日,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李义民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张兴峰合同签订工作失职失责案。张兴峰时任东营市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等职期间,在土地承包权存在争议且未深入调查权属问题的情况下,便推动与原土地承包人签约,支付土地补偿金2400万元;同时,对示范区重复向土地承包人拨付450万元补偿款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此外,其还存在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等问题。2020年9月,张兴峰被给予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3.盖乃焕合同审核失职案。盖乃焕时任黄河农场党委书记、场长期间,在未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认真审核的情况下签字,导致被篡改承包期限的合同生效。后续依据该合同多支付土地补偿款共计680余万元,部分款项未追回。其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收受贿赂问题亦失管失察。2020年9月,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纪法知识延伸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东营市纪委监委网站
本期编辑:范艳红
本期初审:周 玲
文字校对:李运亚
本期复审:张 灿
编辑日期: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