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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案例线上学】失职渎职 责任必究

2024.12.06 浏览量:85   来源:纪检室 吴开炼

关键词:失职渎职 失职失责 管理不严

典型案例:

1.山西省孝义市金晖小学学生集体腹泻事件失职渎职案。该学校食堂长期无证经营,且存在通风不畅、管理不严、卫生安全措施缺失等问题,46名学生集体腹泻。孝义市教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梧桐镇政府存在监督管理不严、督促整改不力问题。孝义市教育局局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等11人受到政纪处分。

2.某高校三位一体招生考试过程中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案。20184月,在三位一体招生考试中发生美术类考试中个别考生携带手机入考场的违纪情况,考生将试题以文字或拍照图片的形式发送至考场外的某微信群,该微信群内的社会培训机构人员将网上百度的参考答题发送至该微信群。经调查,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和考务相关管理人员在考务组织管理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少数监考老师在监考期间存在看手机等违纪行为。20186月,该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主持工作副处长高某某、教务处副处长朱某某受到警告处分,高某某被取消提任资格,招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胡某某(科级)受到记过处分,并被调离工作岗位。另有9人受到警告处分,其余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受到诫勉、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等处理。

纪法知识延伸: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案例摘自央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