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案例线上学】公职人员不得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
2024.11.29 浏览量:176 来源:纪检室 吴开炼
关键词: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
典型案例:
1.阳新县人民医院财务科职工杨锋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放贷获息问题。2015年至2018年,杨锋担任阳新县原第三人民医院财务科科长期间,违规向本院药品供应企业负责人李某放贷20万元,约定年息2分,累计获取利息5万元。杨锋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2年10月19日,杨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泗洪县委教育工委原书记、县教育局原局长钟继承案。2011年,钟继承任泗洪县上塘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以其家人名义与个体老板共同出资1000万元成立宿迁市建邦置业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期间,钟继承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向下属、学校、企业老板等单位或个人借款共计4000余万元用于公司经营,被查处时尚余1000余万元未归还。此外,钟继承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7月,钟继承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1年12月,钟继承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3.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蔡某某案。2015年12月至2021年6月,蔡某某明知老板邱某某在辖区内经营洗浴中心,属于治安大队的监督管理对象,仍分三次向邱某某无息借款共计66万元,后陆续归还。此外,蔡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2021年12月,蔡某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沭阳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明案。2011年,刘明与个体老板合伙投资1000万元创办江苏格泰化纤有限公司。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为偿还公司债务,刘明多次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累计达上千万元,直至被查处时仍有部分欠款未予归还。此外,刘明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12月,刘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2年3月,刘明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
纪法知识延伸: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案例摘自宿迁市纪委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