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案例线上学】此“借”非彼“借” 违纪违法必受罚
2025.11.10 浏览量:11 来源:纪检室 陈晶
典型案例:
1.重庆市三峡水利电力学校学生处处长陈强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收受贿赂问题。2020年2月至2022年3月,陈强以买房、生活开支、还债等为由,向学校某教材供应商借款23万元,未支付利息;2014年下半年至2022年11月,陈强利用担任学校基础艺术部主任、学生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某教材供应商、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在图书征订、承接学生实习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好处费共计29万余元,增加企业运营成本。陈强还存在其他违法问题。2025年9月,陈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湖岭镇应急管理中心主任姚喜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问题。2015年至2021年5月期间,姚喜(非中共党员)陆续收受4名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的现金、加油卡、中华香烟等礼品礼金,共计2万余元。另外,2014年6月、2019年2月,姚喜还存在向管理服务对象金某某、马某某无息借款共计20万元的问题。2021年11月,姚喜受到记过处分。
3.马尔康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春明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问题。2021年上半年,王春明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某拍卖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借款8万元。2023年2月,王春明还清借款,未支付利息。王春明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3年6月,王春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纪法知识延伸: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案例来源:党建头条、清廉浙江、阿坝州纪委监委网站
编辑:陈 晶
初审:周 玲
校对:李运亚
复审:张 灿
日期:202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