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案例线上学】刁难学生 敷衍群众
2025.07.03 浏览量:9 来源:纪检室
典型案例:
1.江苏淮安吴集镇中学服务学生敷衍、消极应付、致使助学金发放工作失职案。经查,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吴集镇中学副校长汤文科、教务处主任徐树在负责困难学生助学金发放工作期间,作风漂浮、敷衍塞责,擅自安排未成年学生代其家长签署放弃资助声明,造成1名低保户家庭学生和17名建档立卡户家庭学生未领到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共计26人次、1.66万余元。德育处副主任史文彦在2019年7月负责补发困难学生助学金时,审核把关不严,存在重复发放和少发的问题。2019年12月,汤文科、徐树、史文彦分别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2.浙江省某高校工作人员黄某某服务群众敷衍,刁难学生案。某高校工作人员黄某某对待群众态度简单粗暴。2018年10月,黄某某在接待和办理学生领取职业资格证书过程中,缺乏服务意识,几次拒接某学生电话,且在该学生来校领取证书当日,对其态度简单粗暴,当面责问并在班级同学微信群里发布不当言语,引发负面舆情,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黄某某身为中国共产党员、高校管理人员,缺乏服务意识,2018年11月,黄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纪法知识延伸: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案例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淮安市纪委监委网站
本期校对:吴开炼
本期编辑:周玲
编辑时间: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