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案例线上学】别让教辅变“教腐”
2025.06.26 浏览量:12 来源:纪检室
典型案例:
1.重庆市南川区某学校党委书记、副校长冯邵松因利用分管教学工作、负责征订教辅资料及教师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31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其中南川区一书城老板邓某为了能向某中学销售教辅资料盈利,找到时任某中学党委书记兼副校长的冯某,承诺向冯支付回扣的方式,让他帮其在该校销售教辅资料。2015年3月至2019年9月,邓某在冯某的帮助下,该书城向某中学销售了九个学期教辅资料,王某按约定支付给冯某回扣人民币127万余元。一审判决冯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同时,追缴冯某违法所得,上交国库。
2.黑龙江省林甸县教育局副局长陈冰华多次收受教辅材料回扣,共计204万余元,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案。2020年5月至2024年4月,陈冰华利用分管教辅材料征订工作的职务便利,组织全县中小学校按照书店经营者提出的意见征订教辅材料,先后9次收受回扣款共计204万余元。2024年7月,陈冰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纪法知识延伸: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案例摘自上游新闻、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本期编辑:陈岚
本期校对:吴开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