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案例线上学】严惩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守护群众合法权益
2025.06.13 浏览量:21 来源:纪检室
典型案例:
1.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岚峰社区原党总支书记、主任程高勇侵占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受贿赂、侵害群众利益案。2018年至2019年,程高勇独断专行、任性经营,造成集体经济组织资金110万元全部亏损,采取虚列支出、收入不入账等方式侵占集体经济组织资金3.2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承揽工程、协调关系提供帮助,收受或索要财物共计39.7万余元;以集资修建道路为由,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强行摊派费用。程高勇还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3月,程高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湖南文理学院刘某某私自收取并侵占学生费用案。刘某某利用担任学院学工办副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职务便利,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方式,私自收取并侵占学生学杂费和班费共计77万余元。学校将刘某某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刘某某执行刑事拘留。学校经研究决定给予刘某某开除党籍、免职等处分,并根据司法机关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的处理结论,依法依规给予进一步处理。
3.河南省卢氏县第一高级中学原常务副校长陈治国、后勤服务中心主任王清梅加价销售学生餐卡加重学生负担案。2019年8月至2022年3月,经陈治国安排,卢氏县第一高级中学后勤服务中心将每张6元购买的餐卡加价至13元出售给学生,共售出13709张,违规从服务性收费中获取差价收入95963元。二人还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2023年4月,陈治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清梅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纪法知识延伸: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案例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风正巴渝网站
本期编辑:马 瑶
本期校对: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