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案例线上学】事业单位不得违规接受赞助
2024.12.27 浏览量:526 来源:纪检室 吴开炼
关键词:违规接受企业赞助 违规收取赞助费
典型案例:
1.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医务部主任、市中西医结合学会精神疾病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姚某违规接受企业赞助问题。2017年12月6日至7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医务部主任、市中西医结合学会精神疾病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姚某以学会名义组织系统人员召开研讨会,并主动联系某民营制药公司,由该公司支付会议期间的餐费、住宿费等,共计2万余元。2018年7月,姚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退缴违纪款。
2.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仰天湖小学违规收取赞助费问题。2010年至2011年度,仰天湖小学共收到捐赠助学款139.43万元。其中,125.83万元未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支出115.20万元(主要用于学校建设和教学设备购置),结余10.63万元。经调查核实,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免去该校校长职务,将负有责任的总务老师调离财务岗位。区纪委对上述两人其他问题已立案调查,将结余资金上缴区国库。
纪法知识延伸: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案例摘自上海市纪委监委网站、教育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