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案例线上学】学校食堂管理责任人以权谋私案
2024.09.19 浏览量:1072 来源:纪检室 吴开炼
关键词:以权谋私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好处费
典型案例:
1.垫江县第一中学校后勤处原副主任程琪斐收取食材供应商好处费问题。2011年至2021年,程琪斐利用职务便利,在供货资格和款项划拨等方面,为猪肉供应商、蔬菜供应商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23万余元。2024年6月,程琪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纪法知识延伸: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案例摘自重庆市纪委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