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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案例线上学】以学谋私——职校干部安排学生去企业实习 收受好处费两百余万

2024.08.22 浏览量:956   来源:纪检室 吴开炼

关键词以学谋私  学生实习  收取好处费

案例详情

湖南省纪委监委通报称,2013年至20233月,湖南郴州市第一职中就业办原主任喻海军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违规通过劳务中介公司安排学生到用工企业实习,按照实习学生300元至600元每人每月的标准收受用工企业或中介公司所送好处费共计255.37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喻海军还于今年6月被郴州市苏仙区纪委监委点名,因其在2023年至2024年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学校食堂承包商及业务关联公司礼品、礼金,总计约0.454万元。

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喻海军被给予开除党籍及公职的处分,其涉嫌犯罪行为已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公诉机关指控喻海军自2013年至2023年,利用不同职务之便为他人或企业在招工、降低成本、工程承接等方面提供便利,并非法接受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

纪法知识延伸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摘自湖南省纪委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