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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案例线上学】违反财经纪律套取资金违纪又犯罪

2024.10.10 浏览量:1302   来源:纪检室 吴开炼

关键词:违反财经纪律 套取资金 贪污

典型案例:

1.固始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原副主任程俊阳私设“小金库”用于公款吃喝、公款送礼等问题。程俊阳在固始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工作期间,违规套取财政资金并私设小金库,用于违规支付招待费、购买烟酒及超市购物卡、土特产券等,并将超市购物卡、土特产券作为节礼在春节、中秋节赠送他人,共计支出48万余元。程俊阳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12月,程俊阳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北京某学院教师曹著明在2013年至2020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662165元贪污案。具体如下:2018年,被告人曹著明利用其担任“奔驰生产线控制系统实训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奔驰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虚报项目资金,经招投标后,被告人曹著明以奔驰项目支出为由,要求中标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某将人民币390225元转账至被告人曹著明指定账户,被告人曹著明将该笔款项非法占为己有;2013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曹著明利用其职务便利,以亲属名义,虚报冒领专家费、劳务费,共计人民币113207元。期间多次为亲属报销差旅费,共计人民币895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著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曹著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退赔违法所得,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主要判决内容:被告人曹著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监察委员会的人民币四十八万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三万二千三百九十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XXX学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21)0115刑初669号)

纪法知识延伸: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骗取、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案例自信阳市纪委监委网站 中国裁判文书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