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A系统

【纪法案例线上学】始终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024.04.22 浏览量:1966   来源:纪检室

党纪法规知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浙江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朱从玖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浙江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朱从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朱从玖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定,搞团团伙伙,破坏政治生态,私自携带违禁书籍入境并长期阅看,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组织原则缺失,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为亲属和他人在入职录用、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对配偶违规在管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知情但未予纠正,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公器私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及执法司法活动;道德败坏;纪法意识淡漠,贪婪无度,“靠金融吃金融”,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公司上市、融资贷款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朱从玖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朱从玖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党纪法规】对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的处分规定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对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行为列出负面清单,目的是严格规范党员言论,以严格的纪律处分规定保障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决策、党中央大政方针贯彻落实,维护党和国家形象,维护党和国家领导人威信,维护英雄模范形象,坚决反对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行为,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1.公开发表反对或者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言论

党员、干部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实质上是从根本上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背叛了党的事业,完全丧失了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言论,与上述的“反对”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有所不同,“违背”和“歪曲”是错误理解和认识,“反对”是直接从根本上否定,对于此类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严重的也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

这是违反政治纪律的突出表现,也违反了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个有之”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尾大不掉、妄议中央”。在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处分通报中,也不乏这样的表述,比如浙江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朱从玖“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定”,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傅政华“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这些对党中央大政方针说三道四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党员、干部的思想,还破坏了党的团结统一,妨碍党中央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必须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3.公开发表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等言论

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和观点,自觉与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抹黑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等言行作斗争,这是每一名党员必须遵循的党性原则、必须履行的政治责任。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歪曲党史、新中国史等,企图否定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有的打着各种旗号恶意影射党的领导,丑化抹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有的以污名化言论,否定党和人民军队的功绩。这些言论政治危害性很大,必须严肃处理。

4.制作、贩卖、传播,私自携带、寄递,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料

制作、贩卖、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无论是否有牟利目的,都属于违纪行为。

私自携带、寄递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这里的“私自携带”,既包括隐秘实施的,也包括明目张胆实施的;既包括本人随身携带或者托运,也包括唆使他人或者组织多人携带。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此条款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

此外,《条例》还规定,党员、干部对上述前三类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本身也是违反政治纪律,也要给予相应处分。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