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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案例线上学】“干预插手”等违法招投标行为最新案例

2025.12.15 浏览量:7   来源:纪检室

典型案例:

1: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汪学高违规干预和插手风力发电项目招投标。2017年至2023年,在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新能源公司组织的系列风力发电建设项目招投标期间,汪学高与下属孙某等人合谋,将预先承诺送“好处费”的承建方作为意向中标单位告知招标代理机构,为其量身定做招标文件,帮助其顺利中标,汪学高与孙某等人共同收受承建方所送巨额财物。汪学高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原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魏运霞违规干预和插手农贸市场建设项目招投标。2020年至2022年,魏运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向招标代理机构打招呼指定项目承揽方、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公司信息等方式,帮助某私营企业主围标串标某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并收受其所送巨额财物。魏运霞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3常德市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李大卫违规干预和插手住宅区、棚户区土建工程招投标。2014年至2018年,李大卫利用担任常德市经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泰达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在公司内部会议直接指定施工方、向中标单位负责人打招呼等方式,帮助某私营企业主承接多个住宅区、棚户区土建工程,并收受其所送巨额财物。李大卫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纪法知识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十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小知识:中标候选人所留电话号码一致,是否能视同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对外网站所留联系方式一致,不应直接认定为关联企业或存在恶意串通。不同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对外网站所留联系电话一致,如无其他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本案经查证,山西某科技公司、山西某服务公司皆委托太原某咨询公司为其办理工商注册、年报、证件办理等业务,对外所留联系方式为太原某咨询公司员工电话。此种情形属于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除了投标以外的其他事宜的,因与投标无直接联系,不应视为串通投标。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视为串通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坚决禁止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不仅投标无效,还应对之行政处罚。实践中,恶意串通可能难以直接认定,要结合投标文件、企业情况、保证金等内容进行判断。本案,山西某科技公司和山西某服务公司的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本项目配备人员存在姓名同为王某、手机号码相同的人员。显然属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时,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了中标结果,财政部门应认定其中标无效,并决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 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案例摘自湖南日报

编辑:

初审:吴开炼

校对:李运亚

复审:

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