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案例线上学】“化整为零”等违法招投标行为最新案例
2025.12.02 浏览量:13 来源:纪检室
典型案例:
1.上海市某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行为”案例。上海市某区建筑业管理事务中心接市民举报后,中心稽查部联合招投标部和质安部监管工作人员对某公司投资建设的商品住宅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现场A楼外立面门窗、栏杆及外墙装饰已基本完成施工。经调查发现,此项施工内容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作为暂估价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未完成暂估价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当事人存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22〕6号)文件序号13招投标类别“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可以纠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区建筑业管理事务中心稽查部门对招标人处以人民币70309元的罚款。
2.上海某区“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案例。上海某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招投标监管过程中发现,在某新建项目设计评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A公司的技术标封面单位名称为B公司,B公司的技术标封面单位名称为A公司。A、B两家公司均为该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单位。由此,评标委员会对两家公司做了否决投标处理,导致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该次设计招标终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随即对该情况开展调查。经调查询问,两家公司均不承认有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投标文件均交由图文公司打印装订,认为是图文公司装订错误导致了混装情况的发生。两家公司均承认对投标文件疏于管理,未经检查就将投标文件送至招标代理公司。根据查明的事实,该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A公司及B公司两家投标单位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由于涉嫌串标行为发生后,导致该项目的设计招标终止,未产生中标金额。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A公司和B公司处各自投标报价千分之五的罚款,分别为人民币60650元和60700元。相关当事人均未对处罚结果提出异议。
纪法知识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十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小知识:10种“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情形及审计依据
1.同一预算项目拆分采购。例如:单位年度预算中列支计算机和打印机合计120万元,但采购时分开询价,单项未超过100万元招标标准。若无预算调整或财政批准,就属于规避公开招标。
2.“同一品目”的认定。“同一品目”既可以按一级编码,也可以按二级编码判断,原则上应当合并实施。能合并的,应按总额判断。
3.“同一类别”的界定。是指项目属性、需求相似,原则上属于同类,应合并公开招标。
4.不同品目拆分处理。如床、桌、架虽在品目分类中有不同编码,但如果属于同一预算编号且金额合计超过标准,应合并公开招标。
5.废标后分拆采购。两个品目合并招标失败后,可以分拆为两个标段重新采购,不属于违规。但应遵循《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重新组织或经批准改用非公开方式。
6.过渡期费用处理。物业等合同到期后,若过渡期产生的费用超过限额,应依法履行采购程序,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规避招标。
7.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拆分。如装修工程180万元,消防工程50万元,若分开备案,合计未达400万元工程招标标准,不构成违规。但若属同一预算项目,最好在一个合同中处理,避免审计风险。
8.工程项目化整为零。将本应达到招标规模的工程拆分为多个小项目实施,就是典型的“化整为零”。需对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判断。
9.多样性需求分包。若因需求差异明显,不属于同一品目或类别,且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分包采购,不视为规避招标。
10.“单项或批量金额”的认定。中央及地方目录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应理解为在同一财政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下的累计采购金额。达到标准的,应依法执行公开招标程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案例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公采课堂
编 辑:董金山
初 审:周 玲
校 对:李运亚
复 审:张 灿
日 期:2025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