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案例线上学】公职人员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024.11.15 浏览量:68 来源:纪检室 吴开炼
关键词:公序良俗 公共场所 网络空间
典型案例:
1.某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孙某某及妻子某社保局工作人员尚某某殴打母亲案。2016年8月,某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孙某某及妻子某县社保局工作人员尚某某,因看护孩子问题与孙某某的母亲产生矛盾,在小区楼道内对孙母实施扇耳光、脚踢等殴打行为,且对周围群众的劝阻置若罔闻。孙某某、尚某某殴打母亲(婆婆)的行为被人录制下来发到网上,引起公共愤慨和谴责,造成恶劣影响。同年9月4日,该县纪委对二人作出处理:孙某某、尚某某身为党员、公职人员,殴打其母亲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给予孙某某、尚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2.某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公共场合吸烟引发网络舆情案。孙某,中共党员,某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次,孙某乘火车出差,在列车员多次提醒其不得在车厢中吸烟的情况下,仍然在车厢的座位上吸烟。邻座旅客王某要求其停止吸烟,孙某恼羞成怒,冲上前打了王某一记耳光,并叫嚣道:“我是政府机关的干部,你们管不着我。”此举引来不少乘客围观,有人将争执过程拍下来后上传到网上,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
纪法知识延伸: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三)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案例摘自国家纪委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