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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案例线上学】公职人员手机泄密典型案例,切勿踩红线!

2024.09.09 浏览量:524   来源:纪检室 吴开炼

关键词:手机拍照、扫描涉密文件 群里传达工作秘密

典型案例:

1.在微信群里传达工作秘密。省属某高校从OA办公系统接收了1份上级下发的文件,文件标注属于工作秘密。此后,该校高某某、陶某先后通过学校OA办公系统转发文件,杨某某收文后,未注意到文件附件中有关保密要求,擅自将文件发至微信工作群进行传达部署。事后,杨某某、陶某、高某某等分别受到诫勉、责令检查和谈话提醒等处理。

2.非法扫描上传秘密级文件资料。某省属高校下属机构工作人员莫某某到省外出差期间,违规复印涉密合同。回校后,莫某某将2份涉密合同复印件等材料交给某学院教师汤某某,汤某某让学生用手机APP扫描该涉密合同复印件,并存储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中。此后,汤某某、莫某某与该校其他人员、省外某公司人员之间多次通过微信转发含有该涉密合同的PDF文档。案件发生后,汤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莫某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其他4名相关人员受到取消年度评优资格等处理。

3.违规用手机拍摄、微信传递涉密文件。杭州市某局办公室一级调研员李某某违规将1份秘密级文件交给借调人员朱某某,用以文稿起草中参考。朱某某违规用手机拍摄其中2页,并存储在手机中。同年底,朱某某将文件图片发至单位微信工作群,供其他同事参阅,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朱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某某受到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处理。

4.违规用手机拍摄、微信传递内部文件。某区工作人员施某某看到同一办公室收文人员接收到上级党委1份内部文件后,用手机拍摄该文件,通过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某银行工作人员何某,何某接收到图片后,将文件编号截去,通过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某公司职员徐某某,徐某某又将该图片发送至同学微信群,从而引发该内部文件在网上大范围扩散、炒作,给相关工作造成极大被动。案件发生后,施某某、何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徐某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了处分。

5.节假日用微信转发涉密文件。某银行工作人员刘某某前往上级部门领取了1份秘密级文件。该行领导林某考虑到春节后马上要报送材料,便要求刘某某将该涉密文件拍照以微信方式发给她。林某收到文件后,又要求刘某某将涉密文件微信发给同事尤某某。此后,尤某某将该涉密文件图片通过微信传至平板电脑,为向朋友表明自己加班无法赴约聚餐,尤某某将该涉密文件其中一页发至好友微信群。事后,尤某某受到政务记过处分,林某、刘某某受到警告处分,该银行在全市被通报批评。

纪法知识延伸: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五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二十九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摘自澎湃网